限于中方主导的合作合资业务。这意味着该等学校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,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、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0%。该目录已于同年7月28日正式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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